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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相关资料图)
重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提供重要线索的
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
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
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
通 告
为依法坚决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斩断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链条,严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打压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不符合豁免管理要求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4.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及其他方式,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5.向重要江河湖库超标排污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6.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7.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8.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凡是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敦促、规劝在逃环境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提供重要线索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生态环境部门-12369、(0797)8680031
公安机关-110
检察机关-12309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赣州检察
编辑:刘航 编校:李曦
值班主任:明心武 王长颉
编审:陈济才 傅志群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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